買賣移轉過戶所需負擔之費用買賣移轉過戶所需負擔之費用 - 華府房屋
賣方
  • 1
    簽約費
  • 2
    土地增值稅
  • 3
    塗銷費用
  • 4
    實價登錄費用
買方
  • 1
    簽約費
  • 2
    契稅(房屋評定現值之6%)
  • 3
    (土地申報價+房屋核定現值) ×0.1%+書狀費
  • 4
    印花稅
  • 5
    火險費
  • 6
    貸款設定登記規費
  • 7
    代書代辦費
  • 8
    實價登錄費用
備註
  • 1
    有關房屋稅、地價稅、水費、電費、天然瓦斯費、管理費等,係採使用者付費之觀念,以交屋日為分算基準日。
  • 2
    交屋者以前由原屋主負擔,交屋之翌日起由買方負擔,按日計算,結算至交屋日止或依雙方之協議分算之。

分算如下

  • 房屋稅:核課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,一年為一期,以365日計而分算。
  • 地價稅:核課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一年為一期,以365日計而分算。
  • 管理費:依照各個管委會之規定 (若一個月一期以30日計算) 分算之。